今天下午,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等“涉黑”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,依法驳回王天伦等人的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对王天伦、唐友彬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。本判决也是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 1996年5月以来的10年中,王天伦等人通过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,将“注水猪肉”强行在其非法控制的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,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在一定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。
2009年12月30日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,以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强迫交易罪,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王天伦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,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强迫交易罪、故意伤害罪判处 唐友彬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其余2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王天伦等人不服,向市高院提起上诉。市高院二审驳回了王天伦等人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