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上午10点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: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,但考虑到李庄认罪态度诚恳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这与一审的量刑相比,减少了一年的刑期。
法院在一审中审理认为,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,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,引诱、指使证人作伪证,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,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,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。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,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,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。一审以辩护人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
二审期间,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,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以辩护人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6个月。